崔勇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被判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来源:崔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量:517

案情简述:劳动者A于2013年4月入职韩国某大型电子公司B,隶属手机销售部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4年3月,劳动者A得悉B公司有其他心仪职位招聘,遂向招聘部门申请该岗位,期间A仍在原手机销售部门,并从事部门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后B公司因岗位调整取消拟招聘岗位,同时因手机业务缩减出现裁员压力,于2014年8月以A未按公司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存在严重违纪为由,书面通知A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咨询本律师后,于2014年9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审理情况:B公司辩称在拟招聘岗位取消后,曾书面通知劳动者A返回原岗位工作,而A未向部门负责人报道,也未从事原岗位工作,存在违纪,经公司人事部门报工会同意与A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本律师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1)劳动者A虽申请其他岗位,但双方实际并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意见,期间A一直在原部门工作,即劳动者A岗位未发生变化,根本不存在返回原岗位的前提条件;2)期间因B公司手机业务缩减导致安排给的A工作大量减少,但劳动者的工作由用人单位决定,即用人单位有用工决定权,且A有从事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3)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审理结果:本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最终以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告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办案小结:《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随意改变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条件的情形,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及解除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然而,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本案公司B为大型跨国企业,公司人事规章制度齐全,但却无视劳动者权益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建议有相同遭遇的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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